(一)騎乘電動自行車,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,處300元罰鍰 (二)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,行駛速率超過25公里者,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(三)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,擅自增、減、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(四)違反任何一項腳踏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部分,可處駕駛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